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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程学院本科学生学分及成绩认定办法(沈工院[2023]32号)
发布时间:2023-09-05 发布者: 浏览次数:

沈阳工程学院文件

沈工院〔202332

沈阳工程学院本科学生学分及成绩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本科学生学分及成绩认定工作,确保学分及成绩认定工作的科学性、真实性、严肃性和公正性,依据《沈阳工程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现修读专业所在二级学院负责学生学分及成绩的认定工作和课程的补修工作,各二级学院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认定原已修读课程学分及成绩。通过认定后,确认为现行人才培养方案课程的学分及成绩:

1.学籍异动,包含校内转专业、国内外普通高等学校转入我校、休学服兵役或创业后复学以及降级的;

2.在校修读微专业、辅修、第二学士学位等的专业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相同的;

3.在校期间跨校选修课程的,包括校际交流学习、经批准选修外校课程的(包括学校认可的在线开放课程);

4.学校派往国外大学交流学习,包括中外合作办学与校际交流、短期课程学习、游学或培训实践取得课程学分及成绩的;

5.经批准保留学籍自行出国留学后,回校继续完成本科学业的;

6.因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等原因,课程和学分发生变化或原已修读课程不再开设的;

7.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进行认定的。

第四条 学分及成绩认定,应以判断原已修读课程在支撑本专业毕业要求达成方面是否“等效”或“覆盖”作为主要依据:

1.原已修读课程,在支撑本专业毕业要求指标点的内容广度上全覆盖、教学目标实质等效、能力要求程度上不低于互认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相近或相同、学分原则上等于或大于互认课程的,可认定等效,否则不予认定。

2.原已修读课程,视情况可认定为通识教育选修课或专业选修课的学分及成绩。

第五条 境外修读课程,不能认定为思想政治理论类课程学分及成绩。通识教育选修课不能认定为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的学分及成绩。实践课程与理论课程之间不能相互认定。

第六条 课程补修:

1     .补修方式。理论课程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跟班、自学或单开班进行补修;实践课程可选择跟班、重修班(随下一年级重修一同进行)或单开班进行补修。

2     .课程考核。选择跟班、重修班、单开班的学生,按课程要求进行考核,平时成绩计入总评成绩;选择自学的学生,非毕业学期的课程参加期末考试,毕业学期的课程可选择参加该课程的补考或重修考试,总评成绩按考试卷面实际得分记载。

3     .学分绩点。课程考核通过可获得对应的学分和绩点。

第七条 学分及成绩认定程序:

1.学生应向现修读专业提出学分及成绩认定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2.学生现修读专业所在二级学院组织相关专家和课程负责人,对学生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论证。相关材料经所在二级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后,交教务处审批。

3.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公布认定结果,并书面通知学生。

4.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复议要求。二级学院自接到学生复议要求之日起5日内组织复议,并给予书面答复。

第八条 学分及成绩不予重复认定,经认定后不予更改。未办理课程补修手续或手续不全者,不得补修;擅自补修者,其成绩不予认定。

第九条 学生的学分及成绩认定档案必须是原始而真实的,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如发现有任何舞弊行为,则原认定的学分及成绩失效,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沈阳工程学院本科学生学分及成绩认定申请表

    2.沈阳工程学院本科学生课程补修申请表

3.沈阳工程学院本科学生学分及成绩认定汇总表

4.沈阳工程学院本科学生课程补修汇总表

          沈阳工程学院

2023329

                     

沈工院党政办公室                                                     20233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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