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毕业设计(论文)是实现培养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的重要教学环节。同时,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也是衡量教学水平、学生毕业与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为规范我校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的管理工作,提高毕业设计(论文)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教督〔2020〕5号)等文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各学院应以此文件为指导,切实做好毕业设计(论文)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管理机制。教务处负责全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制定质量标准。主要职责:
(一)统一管理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制定毕业设计(论文)的相关制度及规定,并监督执行情况。
(二)对全校毕业设计(论文)题目和指导教师安排情况进行汇总。
(三)组织学院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并做好检查工作。
(四)审核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五)组织评选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及优秀指导教师。
(六)组织对全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总结、评价等。
第四条各二级学院成立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各专业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总体安排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或教学院长担任。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深入学习并贯彻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对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要求,按照《沈阳工程学院毕 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结合学院管理工作和专业人才培养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本届毕业生毕业设计(论 文)工作方案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二)组织专业根据培养计划落实本单位毕业设计(论文)的具体工作,如指导教师的选聘、毕业设计(论文)题目的立题、选题、开题报告、本单位对毕业设计(论文)的具体要求等。
(三)负责选聘有企业或行业专家作为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实行校企“双导师”制。
(四)确定本单位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并上报教务处。定期检查、指导各专业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包括要做好开题、中期检查、毕业设计(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和答辩等环节的检查,并向专业及时反馈检查结果。
(五)为指导教师和学生提供适当的资料、实验条件、调研途径等,负责本单位毕业设计(论文)的文档保存及管理工作,对本单位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进行总结评价,写出书面报告,并按规定时间交教务处备案。
(六)负责评选本单位的校级优秀论文、推荐本单位的优秀指导教师。
第五条各专业具体负责本专业毕业设计(论文)具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确定指导教师,组织教师申报题目。
(二)对指导教师的备选题目进行审核,组织师生双选,落实每个学生的课题。
(三)审查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
(四)组织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开题。
(五)组织进行毕业设计(论文)中期检查。
(六)配合学院答辩委员会开展答辩工作。
(七)对毕业设计(论文)进行质量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制定。
第六条毕业设计采用我校“毕业设计(论文)网上管理系统”实施。各二级学院通过相关功能模块进行毕业设计题目的申报与审批、 学生选题、分配指导教师、指导和评阅、重复率检测、答辩组织安排、成绩评定等工作。
第三章 指导教师
第七条指导毕业设计(论文)人员的资格须经二级学院审定。初次指导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师须由院(系)指定教师对其进行培 训,合格后经院系认定,才能上岗。
第八条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教师,原则上必须由教学经验丰富、有一定学术水平、有较宽的专业知识面、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担任。初级职称教师原则上不能担任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工作,但具有硕士学位的教师可进行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的辅助性指导工作。
第九条企业或行业专家作为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的或需要在校外其他单位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时,可指定一名校内教师作为第二指导教师定期检查,掌握进度、质量、协调有关问题,加强与该单位指导教师和学生的密切联系。
第十条毕业设计(论文)实行指导教师全面负责制,每个指导教师应对其所指导学生的整个毕业设计(论文)阶段的教学活动全面负责。主要职责:
(一)按照选题原则进行选题,在“毕业设计(论文)网上管理系统”平台上进行课题申报,并做好毕业设计(论文)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拟订并规范填写任务书,指导学生调研、收集资料以及进行必要的准备工作。
(三)根据每个学生特点,指导学生制定毕业设计(论文)总体方案和进度计划。保证定期(每周不少于2次)对每个学生进行具体指导,尤其要抓好关键环节的指导。对学生各个阶段毕业设计任务完成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并在“毕业设计(论文)网上管理系统” 平台上给出评阅意见。
(四)指导学生做好开题报告,认真做好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工作。指导学生撰写毕业设计(论文),评阅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 及外文译文。
(五)督促和指导学生做好答辩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根据学生的工作态度、能力水平、毕业设计(论文)质量及应用价值等方面写出 恰如其分的评语,并对学生答辩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指导教师应注重教书育人和启发式引导,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注重培养学生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团结协作的精神和求实创新的工作作风。严格要求学生,教育学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指导教师要随时掌握学生的工作进度和出勤情况,定期指导,确保毕业设计质量。指导教师不得将题目内容相近的毕业设计(论文)样本提供给学生作为参考。
第十三条毕业设计(论文)结束时,指导教师要对所指导学生的设计(论文)全部资料(说明书、论文、图纸、程序、实验原始数 据、综述报告等)进行审查,同时对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环节中的表现情况进行评价,给出综合评语及毕业设计(论文)过程考核成 绩,并向院系报告学生是否具有答辩资格。
第十四条指导教师是查处毕业设计(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
第一责任人,要引导学生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严守学术诚信。指导教师须对毕业设计(论文)是否由学生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确保原创性,学院须积极采取措施,坚决抵制学术不端,杜绝毕业设计(论文)抄袭、剽窃、买卖、代写等弄虚作假现象。
第四章 学 生
第十五条毕业设计(论文)是学生毕业及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之一,每个学生都必须自始至终参加并完成这一教学环节。学生应在教师指导下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各项任务。严禁以任何方式抄袭他人的成果或网上的文章,也不能请他人代替完成某项任务,一经发现,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第十六条根据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的要求,在“毕业设计(论文)管理系统”平台上传各阶段资料文档,填写各阶段毕业设计 (论文)任务完成情况。
第十七条在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学生应主动向指导教师汇报工作进度和遇到的疑难问题。要爱护各种仪器设备和设施。严格遵守学校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学生应对本人的毕业设计(论文)质量负责。毕业设计(论文)书写格式应按照本院系关于毕业设计(论文)要求进行书 写。
第十九条结合课题任务认真查阅专业文献,外文文献不少于5 篇;提交一份不少于5000字的专业翻译文献,且翻译准确。
第二十条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开始日1周前,学生需在“毕 业设计(论文)管理系统”平台上提交毕业设计(论文)全部过程文 档。学生答辩前应进行充分准备,写出论文提要或汇报提纲,绘制必 要的图表,进行试讲以锻炼自己的表达表述能力。答辩后,学生应交 回所有毕业设计(论文)相关资料。
第五章 选题和开题程序
第二十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选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毕业设计(论文)选题必须符合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及大纲要求,体现本专业基本训练内容,要结合本专业的工程实际问题,培 养学生的工程意识、协作精神以及综合应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选题尽量从生产、科研、教学研究、社会发展等实际问题中选 定,并体现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特点。其难度和工作量应适合学生的知识、能力和相应的实验与实习条件,论文应尽量做到在某一方面有创 新。
(二)题目的类型可以多种多样,应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使学生的创造性得以充分发挥。毕业设计(论文)选题要来自行业企业一 线需要,以实验、实习、工程实践和社会调查等实践性工作为基础的毕业设计(论文)比例超过50%。
第二十二条各专业组织指导教师在“毕业设计(论文)网上管 理系统”平台上进行课题申报,并由专业负责人、教学院长逐级审定 批准。
第二十三条各专业组织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网上管理系统”平台上进行网上选题。选题分配原则:每人一题,独立完成;因材施教,全面训练;尽量做到学生自愿选题与分配课题的双向选择。
第二十四条原则上学生所做毕业设计(论文)题目一经确定后不许变动,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变动的,须经各学院领导小组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和课题简介一般在毕业设计(论文)选题结束后第一时间由指导教师在“毕业设计(论文)网上管理系统”平台上下达给学生,任务一经下达不得随意更改。若必须更改时,须经本学院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六条选题原则上一人一题,不得雷同。对于确需多名学生共同完成的较大课题,必须明确每个学生在课题中所承担的任务,使每个学生有一个完整的设计内容。原则上最后提交的毕业设计(论文)正文字数达到2万字(文科)/1.5万字(工科),工科学生需提供相应的设计成果。
第二十七条学生应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开始两周内完成“开题报告”,学生在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充分理解课题的基础上,向指导教师提交开题报告,开题报告要书写规范,体现课题完成的基本思路。开题报告经指导教师审核通过后,学生进行公开的开题答辩,参与答辩的教师不少于3人,答辩后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学生通过开题检查后方可正式开始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开题未通过的学生须在指导教师指导下重新开题。
第六章 过程管理
第二十八条为确保毕业设计(论文)质量,使其真正达到预期目的,学校要加强对毕业设计(论文)全过程的监控与检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学校组织有关专家对论文选题、学生开题、答辩等环节和院(系)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学校随机抽取部分毕业设计(论文)进行查重检测和校外送检。
第三十条院(系)对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全过程跟踪监控,包括论文选题、学生开题、教师指导、设计进度、论文内容抽检、答辩及成绩评定等各个环节。
第三十一条学院加强对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过程管理,可借助“毕业设计(论文)网上管理系统”对师生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与撰写实施监控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各学院应认真组织中期检查,并撰写中期检查报告。毕业设计(论文)中期检查应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进程中进行,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检查学生与指导教师在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的任务执行及指导情况,重点是工作进度、质量及后续工作安排的合理性。
(二)检查教师是否对学生各个阶段毕业设计任务完成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
(三)检查是否有私自更换指导教师或改变毕业设计(论文)题目的情况;是否有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量不合适的情况。
第七章 查重检测
第三十三条为加强对我校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的管理,学校将指定第三方检测系统对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进行查重检测,检测内容是毕业设计(论文)正文的“总文字复制比”。
第三十四条毕业设计(论文)查重工作由教务处和各院系共同组织进行。教务处负责查重系统技术保障及检查、监督工作,院系负责具体查重工作。各学院根据本单位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工作日常安排,在论文答辩前必须对所有拟参加答辩的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逐一进行查重检测。教务处对各学院的查重结果进行审核,并按一定比例对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进行抽查。
第三十五条在学校相关文件指导下,各学院可根据专业特点,对本学院的毕业设计(论文)检测结果制定具体的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指导教师对学生提交检测的毕业设计(论文)负有审核把关责任,学生上传到系统进行检测的毕业设计(论文)必须与答辩提交的毕业设计(论文)一致,否则取消答辩资格并视情节严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七条毕业设计(论文)必须通过查重检测合格,且经指导教师和学院审核符合要求,方可参加答辩。
第三十八条查重检测对象:当年全校所有拟申请毕业答辩本科生的毕业设计(论文)。
第三十九条查重结果认定参考标准。根据文字复制比进行查重结果初步认定,具体如下:
检测结果类别 | 复制比标准 | 结果初步认定 |
A | R<30% | 查重通过检测 |
B | R>30% | 查重未通过检测 |
注:R为文字复制比,是指被查论文与非本人学术成果的文字重合字数占全文的百分比。第四十条查重结果处理。文字复制比为相应类别的处理办法如下:
(一)结果为A类视为合格,进入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环节。
(二)结果为B类,暂不允许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由指导教师根据《检测报告单》审定是否有学术不端行为,责令本科生修改,并按规定时间将修改后毕业设计(论文)提交重新查重检测,检测结果为A类方可进入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环节。
(三)答辩结束后,学校将对所有修改后提交定稿的毕业设计(论文)再次进行查重检测,抽查结果为B类的毕业设计(论文),取消毕业设计(论文)成绩。
(四)拟被推荐的校级优秀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的文字重合率不应超过15%。
第八章 抽 检
第四十一条开展毕业设计(论文)抽检,目的在于规范和加强 毕业设计(论文)环节管理,严格把好毕业“出口关”,切实建立健 全本科毕业环节质量保障体系。
第四十二条毕业设计(论文)抽检的评议要素和重点、工作流 程及结果反馈与使用按照《沈阳工程学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抽检 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 答 辩
第四十三条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是学生学习成长过程中的重要经历,具有里程碑的作用。各二级学院要充分重视该环节的过程安 排。
(一)各二级学院成立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由5〜7名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人员组成,至少有一名有企业或行业专家参与。设主席一人,由二级学院院长或分管副院长担任,设秘书一人。
(二)各专业要严格履行“论文检测结果审核一指导教师审阅一评阅教师评阅一批准答辩一答辩”的程序,并实行指导教师、评阅教 师一票否决制。答辩前一周,指导教师、评阅教师须在“毕业设计(论文)网上管理系统”平台上提交指导教师意见、评阅人评阅意见,写 出评语并给出成绩。
(三)学生答辩资格认定。学生独立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且开题过程合格、通过中期检查、论文检测结果为A类,指导教师 评分、评阅教师评分达到合格分以上,学生方可申请参加答辩,经指导教师批准后,才具备参加答辩资格。
(四)在答辩前,各专业上交满足答辩资格学生名单及答辩资格申请材料到二级学院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召集全体委员举行 会议,审定申请参加答辩学生的资格,制定答辩方案和答辩期限。当专业人数较多时,一个专业或班级可分设几个答辩组,每组3〜5名教师作为答辩组成员,设记录员1名,各答辩组要统一答辩标准。原则上,指导教师不得参加自己指导学生的答辩组。
第四十四条答辩
(一)答辩时,学生应阐述毕业设计(论文)的主要内容,包括: 题目、任务、原始资料、设计(论文)的基本思路和主要方法、成果 结论和创新点等。
(二)要对毕业设计(论文)结果进行检查。当涉及有关实验及计算机软件方面的内容时,答辩时必须提交关于这方面的验收结论或 现场演示结果。当涉及硬件类型题目时,要进行现场检查。对不能现场检查(或演示)的题目,答辩委员会应提前进行检查。
(三)每个学生自述时间控制在10分钟以内,然后由答辩教师提问,学生答辩。提问和答辩时间在20分钟以内(一般回答三个以上问题)。答辩时要出示毕业设计(论文)有关的全部文件,答辩的全部提问及回答,秘书或记录员应认真记录在答辩记录上。
(四)各答辩教师可根据学生毕业答辩的情况,并综合考虑其毕业设计(论文)成果、工作量大小、论文撰写等总体情况进行给分, 学生的最终答辩成绩计算为答辩组所有教师评分的平均值。
(五)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主席根据答辩记录,对答辩情况写出评语,并在答辩成绩记录单签字后交学院保存备查。
第四十五条校级答辩
(一)参加校级答辩学生认定,包括两类学生。
1、截至二级学院答辩期限结束,因为不满足答辩资格未能参加院级答辩的学生,需要申请参加校级答辩。
2、除了(一)中申请参加校级答辩的学生,原则上各专业参加答辩学生答辩分数成绩排名后3%—5%的学生需要申请参加校级答辩,人数计算四舍五入,计算人数不足一人的,成绩排名最后一名参加校级答辩。
(二)参加校级答辩的学生在答辩前,需重新申请答辩,由所在二级学院答辩委员会重新审定其答辩资格,并经二级学院答辩委员会 批准后,才具备参加校级答辩资格,没有重新申请答辩或不满足答辩资格者,视为放弃申请参加校级答辩资格,最终答辩成绩认定为“不 及格”。
(三)校级答辩一般在二级学院答辩期限结束后的10天之内完成,具体答辩时间地点由教务处安排,答辩委员由相关学科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和学生所在学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奇数,指导教师回避。
(四)二级学院要在答辩期限结束后1天内将所有申请参加校级答辩的学生信息报送教务处。
(五)申请参加校级答辩的学生在延期时间内不得擅自离校。
(六)原则上校级答辩的答辩成绩不能为“优秀”和“良好”。
(七)放弃申请参加校级答辩和校级答辩成绩为“不及格”者,在未超学制年限的情况下,可申请重修。毕业设计(论文)重修的各 项具体工作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成绩评定
第四十六条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应独立评定,不受学生其他学习成绩的影响。
(一)最终成绩评定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15%。
(二)毕业设计(论文)的最终成绩评定可由答辩委员会根据学生论文质量与答辩表现直接给出最终成绩。也可采用“结构分”进行 成绩的组合加权,结构分可以由开题成绩、中期检查成绩、指导教师论文评分、评阅教师论文评分和答辩得分中的至少三部分组成,且采 用单项否决制,即结构分中任一项成绩未达到及格以上成绩,则最终成绩评定为“不及格”。
(三)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最终成绩由二级学院答辩委员会审定后统一向学生公布。在成绩公布前,任何人不得向学生泄露成绩 评定情况。
第四十七条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评定参考标准:
(一)优秀(结构分分数N90分):圆满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并在某些方面有独特的见解或创新;毕业设计(论文)立论正确、内 容完整,计算与分析论证可靠、严密,结论合理;文字条理清楚、撰写规范;说明书、图纸符合规范,质量高;完成的软、硬件达到甚至 优于规定的性能指标且文档齐全、规范;答辩时概念清楚,问题回答正确。
(二)及格(70>结构分分数次0分):独立地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设计(论文)内容基本符合任务要求,论述及设计基本正 确;说明书、工艺文件图纸基本符合要求;完成的软、硬件基本达到规定指标;阐述及回答问题无原则性的错误;工作态度一般。
(三)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情况介于优秀和及格之间者,定为良好(90>结构分分数N80分)、中等(80>结构分分数N70分); 达不到及格要求的,定为不及格。
第十一章 工作总结及资料管理
第四十八条为客观地反映毕业生在知识、能力、素质等方面的情况,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规范教学管理,在每届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结束之后,各学院应组织各专业开展毕业设计(论文)质量分析,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总结。
第四十九条做好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各项资料纸质版和电子资料下载存档工作,包括最终的文稿、作品和所有的过程性资料,全部资料保存四年。
第十二章 推优工作
第五十条学校定期组织“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评估”以及“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和优秀指导教师”评选工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评估”结果和毕业设计(论文)推优评选结果可作为对二级学院及指导教师本人教学业绩考核的 重要内容之一。
第十三章其他
第五十二条申请答辩学生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根据相关规定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 格;已经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第五十三条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根据相关规定将给予处理。
第五十四条各二级学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学院的“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及成绩评定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本科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汇编》中的《沈阳工程学院毕业设计(论 文)工作管理办法》《沈阳工程学院本科毕业论文检测实施办法(试行)》(沈工院教发〔2018〕33号)、《沈阳工程学院毕业设计(论 文)质量标准(试行)》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