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论教学工作量
(一)必修课
计算公式:N1= K1 K2 K3 n1
N1为课堂教学工作量,单位为课时;n1为计划学时数。
1.班型系数 K1
一个班 K1=1.0
二个班 K1=1.5
三个班 K1=1.8
四个班及以上 K1=2.0
2.精品课系数K2
课程组骨干教师享受系数K2。
专科:学院级精品课K2=1.1;省级精品课K2=1.2;国家级精品课K2=1.3。
本科:学院级精品课K2=1.3;省级精品课K2=1.5;国家级精品课K2=1.7。
学院每2年对精品课进行一次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取消K2。有关精品课建设的管理及奖励办法另定。
3.示范专业或教改试点专业系数K3
承担示范专业主干课程的教师享受系数K3(主干课程以教学计划认定为准)。省级示范专业K3=1.2,国家级示范专业K3=1.3(如果课程既是精品课又属于示范专业的主干课程,K2和K3不能兼得,就高不就低,有效期3年)。
专业教改试点专业是指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教改专业,在试点期间承担主干课教师的工作量乘以K3(1.1)。
4.“开新课”的教学工作量乘以1.7系数。开新课是指任课教师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和专业发展的需要,主持开发的新课程(新实验、实训项目),由系部和教务处审核认定。
5.“新开课”的教学工作量乘以1.2系数。新开课是教师根据教学工作的需要,承担第四门课程第一轮时(含选修课)乘以“新开课”系数,课程门数按本科、专科分别计算,由系部和教务处审核认定。
6.“双语课”的教学工作量乘以1.5系数。双语课的标志:课程使用英语教材、英语板书,考试采用英语试卷。
7.本科课程乘以1.1系数。
(二)选修课
计算公式:N2= K4 n2
N2为选修课工作量,单位为课时;n2为课程学时数。
1.公共选修课
N(学生数)≤40 K4=1.0
40 < N ≤80 K4=1.2
80 < N ≤120 K4=1.4
120 <N ≤180 K4=1.6
N > 180 K4=1.8
N < 25 不开班
2.专业选修课
课时计算办法与必修课相同。学生报名人数不足10人不开班。
3.开新课乘以1.5系数。
二、实践教学工作量
1.实验课每学时按0.5课时计算工作量。
2.校内指导实习、实训(社会实践)工作量,每名指导教师每天按2课时计算工作量,同时指导的其他班级乘以0.6系数。计算机实训每班设1名机房指导教师和1名理论课教师,同时指导的其他班级乘以0.6系数;计算机机房(含多媒体语音室)为其它课程上机提供环境,每学时按0.18课时核算工作量。
3.实践教师实行坐班制,每学期每人补贴40课时工作量。
4.外地、校外实习每班设3名指导教师,文科专业每班设1-2名指导教师(沈阳市内设1名,外地设2名),每人每天计3课时,每个实习班级计4课时的准备工作量,每周的实习天数按实际情况计算。
5.课程设计(含工程测绘)每班设指导教师2人(学生数少于30人的班级设指导教师1人),每人每天计2课时。1名教师指导1个班级(超过30人),每人每天计3课时。指导教师同时指导的班级数不能超过3个。
6.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每名指导教师指导学生数原则上不超过10人。要做到“每人一题”或参数不雷同。毕业设计的指导教师,指导每生每周计1.5课时(专科1.2课时);毕业论文的指导教师指导每生计8课时(专科6课时)。
三、考试工作量
1.期末考试期间教师实行坐班制。主考教师每门考试课程每个班计4课时,每增加一个班计1课时,非考试课教师记2课时。教师监考一次记1课时。
2.期末考试课程命题包括:二套试题(A、B卷)、标准答案及试卷评分标准。命题教师计6课时,审题教师计2课时。用卷库组题(二套试题)给组题教师计3课时。
3.提倡采用“以考核学生应用能力为目标、适合课程特点”的多种形式的课程考核方法,经过学院批准立项的考试方法改革方案,在实践中取得较好效果的按照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执行。
四、其他工作量
1.无授课任务的新教师,经系部确认,人事和教务部门审核,应承担“助课”工作。按主讲教师课程计划学时数的25%计算教学工作量。助课教师应跟班听课,协助主讲教师完成辅导答疑、实验课教学及批改作业等教学工作。
2.鉴于教师严重缺编,为了保证教学质量,鼓励在管理岗位上学术教学水平较高的人员承担教学任务,同工同酬。
3.教研室主任、书记每学期补贴40课时,兼职者不兼得工作量补贴。
4.组织校级及校级以上的运动会,给参与组织的体育课教师每天计3课时;组织校际体育比赛,每场计1.5课时;组织运动队训练,每天计0.5课时;指导学生课外体育活动,每场计0.2课时。
5.主持完成新专业“可行性论证报告和学生培养方案(指导性教学计划)”,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定通过,计200课时工作量。
6.经学院学术委员会批准,修订一次教学计划计50课时工作量。
7.编写教学大纲:必修课每门课程计4课时,选修课每门课程计3课时。
8.经过学院批准的实验室建设立项,由系部、设备管理部门审核认定,按照实际工作情况折算成相应的教学工作量,报主管院长批准。
9.课酬标准:
教授:30元/课时、副教授:26元/课时、讲师:22元/课时、
助教:18元/课时、见习教师:15元/课时。
10.本办法从2004年3月开始执行,其解释权在教务处。